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收征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延期申报,《税收征管法》是如何规定的?

——更新时间:2007-04-24 07:13:42 点击率: 3585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延期申报的规定是:
    一、不能按期办理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因为客观原­因而无法办理。
    二、须经­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需要延期申报,并不是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己决定,而是必须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后,方可延期申报。
    三、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延期申报并不等于无期限地延长申报期限,而是必须在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四、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准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