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我们公司(化工企业)与另一家同类企业签署一份《设备维护保养合同》,主要是委托对方公司组织一批技术检修人员常驻本公司,对本公司的生产设备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合同结算方式以派驻人数、单价为准。 请问,对方所提供的劳务,应出具营业税发票?还是增值税发票? |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条 ……。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一化工企业的技术检修人员常驻贵公司提供设备维护保养劳务,属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出具增值税发票给贵公司。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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