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时《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31条所称的特殊困难:(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企业财会人员因事外出,不符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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