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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税额是如何定的

——更新时间:2007-09-03 11:26:16 点击率: 3659
    问:我的一个朋友在粤北某市开了一间经营仪器仪表的个体工商户,由于行业特点,需要花较长时间培养客户,开业几个月来每个月营业额都是在二百元至二千元之间,平均每月约一千元。近日当地国税局来定税,要定240元/月(定额)并说按规定这是最低的了。请问这是否太高了,是否有这个240元最低额的规定?按这个情况应该定多少合理? 另有几个问题,由于当地国税上门定税的人员不肯回答,希望能在这里咨询一下:1)如果定了定额税240元,由于这个行业全部销售都要开发票,如果当月所开出的发票应交的税额不超240元,是否只交定额税款即可,不用另外交发票税款? 2)如果采用自申报,这个行业的税率应是多少?由于这个行业全部销售都要开发票,是否按营业额交税后不用另外因为开发票再重复交税? 3)希望按营业额自申报,由于经营规模小,无能力建账也暂无能力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建账,是否有什么简单可行的方法解决这个问题?
    答:首先,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核定定额。另外,自2005年4月1日起,广东省国税局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进行了统一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含)以上;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含)以上;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含)以上。
    其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30%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第三,我省国税对个体商业“双定户”实行“定额+发票”的管理方法,即对双定户开具发票的收入金额在定额内的按定额征收税款,超过定额的按开具金额征收税款。
    第四,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为主、兼营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为4%;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第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适用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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