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征收铁路建安营业税的实践与认识
——更新时间:2009-02-25 10:43:53 点击率: 3390
如何统筹协调跨地区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合理筹集建设资金,科学开展税收征管工作,是当前的一项难题。对此,湖北省政府及地税局在新建铁路建设中作了有益的尝试。
一、形成合力筹集配套补偿资金按照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湖北省开展了一系列重点铁路建设,构建以武汉为中心的铁路网络枢纽。根据相关协议,铁路建设项目由铁道部和湖北省共同出资,省政府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及配套资金的补偿。为此,湖北省要求相关的各级地方政府成立支持铁路建设办事机构,并明确了铁路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渠道,即除了省级财政投入资金外,集中统一征收相关铁路的建安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弥补配套专项资金的缺口。湖北省政府这种将有限财力集中使用的做法,对改善湖北省交通条件和投资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1.运用利益机制,提高筹资速度。目前开工建设的武汉至广州高速铁路客运专线、武汉至合肥铁路和武汉至安康二线铁路,途经湖北省数十个县(市、区)。湖北省政府考虑到各地的利益,按铁路建设里程将集中征收的铁路建安营业税及附加,作为县、市政府入股相关铁路的资本金。这种做法受到各地的认可,并得到积极配合。
集中征收铁路建设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不仅能够集中财力,筹集配套补偿资金,还有利于形成铁路建设资金循环链。为此,他们一方面积极向项目的建设方宣传,征收的税款直接用于铁路建设,使其主动通告验工进展情况,便于税务部门掌握税源;另一方面积极向项目的施工方宣传,缴纳的税款全部用于铁路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使其明白税企双方利益是一致的。这样既兼顾了地方利益,也消除了跨地区工程争抢税源的现象。
2.抓住验工计价环节,实现以票控税。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采用合同总价下的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工程承包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提议方,应在工程完成或达到某阶段并检验合格后提交验工计价申请;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审核,确认计价工程的质量和数量;建设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受理方,对工程承包单位的验工计价申请和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审核确认。由此可以看出,验工计价的过程,最能体现出施工、建设和监理三方各自的责任。
因此,承担集中征收相关铁路建安营业税及附加工作的湖北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紧紧抓住验工计价环节,将建设方提供的当期数据,与各承包企业的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核对。同时,实行以票控税的征管方式,即施工总承包方的纳税企业先向直属征收局申报缴纳税款,然后凭相应税款的建安工程发票,从建设方取得工程款。在建设方的配合下,税款征收工作实现了源泉控制。
从2005年底开始,湖北省境内的3条铁路建设相继开工。截至2008年上半年,税务部门已征收铁路建安营业税及附加6.6亿元,且全部通过省财政的铁路专项资金拨付各地方政府的支援铁路建设办公室,用于铁路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成效显著。
二、设备扣除的规范操作问题施工承包方承担建筑安装工程中的设备购置和安装。但税法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为此,湖北省地税局下发了《关于明确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依据的通知》,将需扣除的设备划分6大类。
目前,各种设备的市场价格不断变化,更新换代快,名称不统一规范。并且,铁路建设项目比一般建设项目需要安装的设备数量多、周期长。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某设备能不能扣除、扣除金额多少给税务部门带来难题。在纳税企业配合下,湖北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从设备的性能和价格入手,摸索出铁路工程项目落实安装设备扣除政策的经验。
1.确认设备性能。他们把文件列举的设备类型编上序号,以便于对照审核。经统计,湖北省已明确可以扣除的设备有9大类、近百个设备类型。同时,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的设备清单作为基础资料,摸清项目工程需要安装哪些类型的设备,以及设备性能是否与文件规定的设备相符。
2.明确审核要素。一是对照承包合同中的设备清单,审核设备名称、数量及价值,防止随意增减。二是对照设备购置发票,审核设备名称、单价、数量和总金额。三是审核验工计价中的设备名称、数量及总价格,了解建设方确认的设备购置款额。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审核,解决设备名称不符和价格差异问题。此外,还要实地检查设备,了解是否安装到位,防止以旧充新,弄虚作假。
三、征管中的几个具体问题1.分包劳务工程施工队的发票开具问题。
总承包企业代扣代缴项目工程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那么分包劳务工程的施工队结算工程款时如何取得建安工程发票呢?
方案1:施工队在劳务发生地开票。一种情况是,多数施工队因承接劳务工程而组建,凭分包的劳务工程合同到施工所在地申报纳税,由地税征收部门代开建安工程发票。由于临时组建的施工队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税务部门往往以简易的综合税率征税,因此施工队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另一种情况是,施工队首先在施工劳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取得企业自行开具发票权利。凭《汇总缴纳建安营业税证明》,施工队一般不会出现重复纳税的问题。后一种方式是税法鼓励提倡的。
方案2:施工队在注册地开票。这类施工队一般不办理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也与施工劳务发生地的地税部门无任何联系,工程结算时使用注册地地税部门提供的建安工程发票,这将导致重复纳税问题,还很有可能因超过180天外出经营未及时在劳务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而受到处罚。
方案3:施工队在挂靠企业开票。施工队通过挂靠当地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分包工程项目,通过上缴管理费获取建安工程发票。税法对此无禁止的规定,但挂靠企业要代缴相应的税款,施工队所上缴的管理费也往往较高。税务部门不提倡这种方式。
税务部门把上述做法的利弊摆出来,引导施工队作出正确选择,是解决铁路建设中税企矛盾的良策。
2.税票填开及汇总缴纳建安营业税证明。
代扣代缴建安营业税的总承包方企业在汇总纳税申报时,地税征收部门开具税票分以下情形:一是分包企业凭《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直接按各分包企业开具税票。二是分包企业未在施工地办理税务登记的,税票填开的总承包方企业名称,仅在备注栏记载纳税的分包企业名称。这种开具税票的方式是铁路建设项目中最常见的。三是分包企业未在施工地办理税务登记,且由总承包方企业汇总申报多个分包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的,只得汇总开具一张税票。在出具汇总缴纳建安营业税证明材料上,要注明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建设时期和企业名称、计税额、征收税额及征收部门,同时要记载税票号码和各汇总企业详细的缴税内容。其中包括分包企业的名称、税种、计税额、缴税额等。没有企业注册地税务部门开具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和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部门不应为其出具《汇总缴纳建安营业税证明》材料。从有利于税收征管出发,《汇总缴纳建安营业税证明》材料应在工程项目分包合同完成后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