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先缴清欠税再缴清滞纳金
——更新时间:2007-04-17 12:18:29 点击率: 3448
问:我公司发生欠缴税款及滞纳金,但因金额较大资金紧张不能一次付清,能不能先筹集资金补缴所欠税款,再逐步缴清滞纳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规定,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先缴清所欠税款,再逐步缴清滞纳金的做法是不符合税收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