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收征管

非居民企业在何处进行所得税申报

——更新时间:2010-08-10 04:52:29 点击率: 3549
    问: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后,是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季度申报所得税,还是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季度申报所得税?
   答: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第十五条规定,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的企业所得税应以扣缴义务人申报在先,如果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再由非居民企业在其项目所在地进行申报缴纳。非居民企业的申报时间应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通知后再行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则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其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