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收征管

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更新时间:2009-02-26 11:52:26 点击率: 3035
  问:我们街道办事处准备新设几家养老服务机构来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的服务。请问,国家对老年服务机构有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今年初,全国老龄委办公室联合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委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第三条(三)规定,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可见,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国家规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三条规定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