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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6]161号

——更新时间:2016-03-21 09:38:48 点击率: 3025

 粤国税函[2016]161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全省国税系统积极贯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15]1132号)要求,全面推行“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服务措施,并取得了初步的工作成效。为了更好地推进“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落实,省国税局现对下一阶段的“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更新宣传“地方适用事项”

    根据省国税局工作部署,省、市、县各级国税机关前期已对“全国统一事项”进行了统一的同步宣传。目前,省国税局根据税务总局的梳理标准和体例要求,对本省国税业务进行了梳理,共梳理形成2项“地方适用事项”,包括申报纳税1项、优惠办理1项。2项事项已生成供本地纳税人适用的二维码。各级国税机关应继续按照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的工作要求,利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及时更新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宣传内容,并主动推送、告知纳税人,主动引导纳税人使用“二维码”服务。

    二、注重创新“二维码”延伸服务

    通过“二维码”措施,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了全面、快捷的税收业务办理指南。肇庆市国税局在此基础上,试点建立纳税人“二维码信息库”,推出“二维码证件办税”“手机二维码办税”“二维码免填单系统”等延伸服务。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借鉴肇庆市国税局的做法,进一步开拓思路,逐步将“码上事,马上查”升级到“码上事,马上办”,推出更多有利于纳税人便捷办税的“二维码”系列服务。

    三、完善建立“二维码”服务机制

    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贯彻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地措施,是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具体项目,也是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满意度调查、明察暗访的督导一项内容。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与地税部门加强合作,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工作,建立“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常态性服务机制,及时更新内容、及时完善管理、及时督导落实,不断提升联合服务成效。

    附件:“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内容及图标(广东国税系统“地方适用事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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