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9年甲公司拟将修建一艺术中心,在自有土地上修建,建成后捐赠给有关公益部门或政府作公益用,将涉及什么税?其修建成本可否税前列支?
答:1、涉及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
(五)用于对外捐赠;
2、免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8号)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3、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可以依法申请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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