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8年累计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全年共发生广告费460万元,其中,已实际支付的广告费210万元,因故赊欠的广告费250万元。请问,赊欠的广告费能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的广告费确属本年发生,并取得了发票,依权责发生制原则,无论是否支付款项,也无论是否全部支付款项,均应依上述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即,你公司在2008年度可在税前扣除广告费2800×15%=420(万元)。超过规定的部分460-420=40(万元),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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