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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广东国税十大税收热点问题

——更新时间:2009-08-25 09:22:32 点击率: 3090

    问:某公司因为经营困难欠缴税款和滞纳金,该公司能不能先筹集资金补缴所欠税款,再想办法逐步缴清滞纳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规定,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因此,先缴清所欠税款,再逐步缴清滞纳金的做法是不符合税收管理规定。

    问: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退车,是否可以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手续?办理退税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规定,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因车辆质量问题,车主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1)、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2)、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问:纳税人如何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税函[2005]1102号文件,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应使用统一开票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发开票软件。

    (二)纳税人使用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使用。纳税人在提出使用申请时,应将开票软件的程序及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使用税务机关同意监制的计算机发票。

    (三)使用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应当按照主观税务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发票开票信息。

    (四)对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计算机开票软件或擅自改动统一开票软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个体工商户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可以领购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第五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供应其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

    问:企业的海关缴款书比对结果是稽核异常(缺联),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规定,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稽核比对,税务机关次月申报期内向其提供稽核比对结果,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对不属于采集错误,纳税人仍要求申报抵扣的,由税务机关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问:某公司购进一定数量的货物后经与销货方协商,销货方给购货方返利,购货方是否可以持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红字通知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购货方企业购货后发生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事项,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红字《通知单》。

    问: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坐火车或飞机的意外伤害险(境内、境外)和出行险等险种,能不能作为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六条明确,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坐火车或飞机的意外伤害险(境内、境外)和出行险等险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不能作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问:纳税人既有从事种植业,又有从事养殖业,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种植免税,从事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应申请享受免税还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是需分开核算,分别就不同收入分开享受免税或减税?

    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2条的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企业应就不同优惠所得单独进行计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问:某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日期是2007年2月13日,公司从2007年2月13日至现在一直都在筹建,估计将于今年9月份开业。请问如果我们今年开业并且有赢利的话,是免征所得税还是减半征收所得税,关于两免三减半是从2007年开始计算,还是从2008年开始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以及财税〔2007〕11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你公司属新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可依法享受税收定期减免税。根据过渡期政策,“两免三减半”从新所得税法开始实施的2008年开始计算,即2008年、2009年免征,2010年、2011年、2012年减半征收。

    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中第三条: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指哪些企业?

    答: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年终需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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