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出口退(免)税政策根据需要也都做了适当的调整。其中,对外承包工程所要运往国外的物资,在出口退(免)税方面就是针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9]119号),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复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而进行调整的,现解读以供参考。
一、符合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
根据文件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于此条应把握三个点:一是必须在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之内,即:出口货物是有退税率的货物,并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操作并能正常申报退税的。二是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其实除此一条外还应包括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又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并且还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三是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的出口货物。对于对外承包工程属于一个特例将自产与非自产的出口货物全部并入了“免、抵、退”税的范围。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除此之外,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非自产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税。也就是讲,如果属于非自产的货物是不可以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申报退税的。但是,对外承包工程在新规定中明确了只要出口货物属于退税的范围,不在类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自产与非自产,均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二、不符合退税政策视同征税
文件规定:“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主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规定的“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如果对外承包工程所出口的货物在此之列,应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
三、实行免税的情况
对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
四、对外承包工程申报退税所需单证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办理退税时,除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对外承包工程合同;
4、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只用于含消费税的出口货物);
5、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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