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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财物可在税收保全期内处理

——更新时间:2009-05-13 05:35:14 点击率: 3098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乳制品的企业,今年3月,我公司因欠税被主管地税局扣押了价值15万元的牛奶制品。近日,地税局给我公司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在限期内协助他们处理被扣押的牛奶制品,逾期不协助处理,将按规定程序变卖。请问在税收保全期内,税务机关有权处理被保全的财产吗?


  答:《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4号)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但是,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1.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2.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3.季节性的商品、货物;4.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4.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6.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
  同时,国税发〔2007〕24号文第二条规定,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后,可参照《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拍卖、变卖。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有权处理你们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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