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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代扣税款加收滞纳金吗

——更新时间:2010-08-10 04:58:20 点击率: 3431
    问:凡属于代扣代缴税款的补税,无论代扣代缴义务人还是纳税人都无需加收滞纳金。这样理解对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1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对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代扣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的处理,按国税发〔2003〕47号文件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但是对于不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仅适用于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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