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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投资者如何确定年所得?

——更新时间:2007-05-09 11:02:05 点击率: 30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的投资者。目前,核定征收的基本作法有以下两种,一是直接核定合伙企业的营业额(也可以采用核定成本加合理利润等多种方法),然后再按照当地的带征率,确定一个合伙企业所有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最后,再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合伙人数平分),确定每个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二是采用应税所得率,确定出应纳税所得额,再利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
   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的合伙企业,投资者如何换算出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呢?为便于理解,这里举例说明。
   例1.南汾价格事务所是合伙企业,投资者有赵某、钱某、孙某三人。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定该所2006年每月的营业额为26万元,年营业额312万元,应税所得率是25%,在合伙协议中,赵某、钱某、孙某约定分配比例是5:3:2。
   南汾价格事务所所有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120000×25%=780000(元)。
   根据合伙协议,三个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是:
   赵某应纳税所得额=780000×50%=360000(元)
   钱某应纳税所得额=780000×30%=234000(元)
   孙某应纳税所得额=780000×20%=156000(元)
   例2.仍然用例8,但改应税所得率为带征率5%。
   南汾价格事务所所有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60000×12×5%=156000(元)。
   根据合伙协议,三个投资者应纳税额分别是:
   赵某应纳税额=156000×50%=78000(元)
   钱某应纳税额=156000×30%=46800(元)
   孙某应纳税额=156000×20%=31200(元)
    根据表2,倒推三个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赵某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78000+6750)÷35%=242142.86(元)
   钱某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46800+6750)÷35%=153000(元);
   孙某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31200+67500)÷35%=108428.57(元);
   赵某、钱某年所得已超过12万元,需要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就2006年11个应税项目的全部所得向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
   孙某如果仅有此一项生产经营所得,因为年所得低于12万元,不须就年所得向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如果还有其他项目所得,如房屋出租所得24000元,则孙某2006年年所得超过12万元,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就年所得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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