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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评上纳税A级能申请复议吗

——更新时间:2009-02-26 10:16:58 点击率: 2750
    王厂长最近很郁闷。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评选“纳税十佳”,他榜上无名;评定纳税信用等级,他的企业只评到B级。王厂长想不通,企业一直诚信纳税,没有任何违规违章记录,自己应该名列“十佳”,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也应该评A级。于是,他打电话到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询问能否就此申请行政复议。
    咨询员告诉王厂长,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评选“纳税十佳”则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8号)第二章“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中虽然没有明文指出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可以申请复议,但第八条第(十二)项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这是一个兜底性条款,只要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复议。纳税信用等级分A、B、C、D四个等级,纳税人的信用等级不同,税务机关采取的措施就不同。税务机关对A级纳税人采取激励措施: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而B级只是常规管理,没有激励措施;对C级和D级就要采取程度不同的监控措施。如果纳税信用等级被评定低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为此,《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而评选“纳税十佳”就不同了。评选活动并不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因此评选活动虽然由税务机关组织,也不能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从评选的后果看,名列“十佳”固然能为企业和个人带来声誉,但没评上也不存在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复议机关将不受理王厂长的这一申请。
    咨询员提醒王厂长,纳税信用等级评的是企业,所以要以企业的名义而不是个人的名义,在知道评定结果的60天之内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由于纳税信用等级是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共同评定的,因而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当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在7日内转送国家税务总局。不管提出申请的途径如何,复议机关,即受理复议申请并最终作出复议决定的是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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