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6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7]20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发[2016]124号)的要求,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2016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管辖的纳税人,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联合进行评价;国税局单独管辖的纳税人(海洋石油类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单独组织评价。
二、评价依据
本次评价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等文件规定的原则、指标、方式、口径进行。
三、评价范围
本次纳税信用评价工作,评价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不纳入本次评价范围。此外,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也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2016年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范围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期限应连续计算,尤其是由于营改增工作变更登记的纳税人,管辖国税、地税机关要做好税务登记数据的比对、衔接,确保此类纳税人可以正常参评。
四、评价级别
本次评价采取年度指标得分(指标满分为100分,采取扣分方式)和直接判级方式确定纳税人A、B、C、D四级信用级别,其中,90分及以上的评为A级(不包括属于当期不能评为A级的纳税人);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评为B级;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评为C级:不满40分或直接判级的为D级。
纳税信用3A级纳税人(2014-2016年度连续3年被评为A级)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统一确定、公布。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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