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收征管

销售开采的地下水是否征税?

——更新时间:2010-01-29 04:43:49 点击率: 3704
 
    问题内容:
  我公司开采地下水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对剩余部分未经加工销售给相邻纳税人使用,对此销售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
  “一、征税范围:
  ……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工矿企业自行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用于生产的,按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但开采的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对外销售应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1/27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