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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试点地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会延续?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更新时间:2012-09-06 09:10:43 点击率: 3612

日期:2012年09月05日     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试点地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会延续?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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