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政策依据
有关非营利组织免税待遇及资格认定的规定包括: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3.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4号);
4.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法〔2012〕108号)(见附件1)。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待遇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非营利组织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据市统计局统计,广州市城镇单位2011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7,473元),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时间
认定机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次认定。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市级、区级非营利组织,应在次年1月1日~2月28日向各区(县级市)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的(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为5年),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区(县级市)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如市级、区级非营利组织的2012年度免税资格在2013年1月1日~2月28日申请;已具有2008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将于2012年底期满,非营利组织应在2012年10月1日~12月31日内申请复审。以此类推。
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受理机关
在我市市级、区(县级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申请由各区(县级市)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六、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报送的资料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须填报《广州市非营利组织 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五份,申请复审的非营利组织,须填报《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复审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五份;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当年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报送当年度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当年度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报送当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申请前年度下半年或当年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无须提供;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报送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七、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1.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2.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不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3.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4.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5.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没有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没有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各单位可到附件下载《广州市非营利组织 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复审申请表》。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宜有疑问的,可致电各受理机关咨询电话(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12366)咨询。
附件: 附件1:穗财法[2012]108号.tif
附件: 附件2:广州市非营利组织 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doc
附件: 附件3: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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