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保障我市试点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012〕28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2〕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粤财法〔2013〕9号)和《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现就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扶持资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扶持对象
我市的财政扶持资金扶持对象为: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人是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在每一年度内,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我市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在一个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使该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财政扶持资金实行按季申请、按季预拨、按年清算。
二、申请条件和计算规定
(一)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要求填报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2.至申报财政扶持资金时,试点企业同一纳税年度内的月平均税负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
试点企业因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检查,在当月计算调整入库的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优惠。
(二)税负变化的计算: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计算期,以试点企业办理应税服务税种登记生效之日起计算,年度内未发生应税服务的月份,月平均税负增加额应连续计算。
2.税负增加额计算公式为:税负增加额=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按营业税规定还原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应纳税额。(具体计算与填表说明见附件)
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为试点企业当月应税服务应纳税额中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为试点企业按当月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实际审批的退税额,包括出口退税额、即征即退税额和其他退税额。
按营业税规定还原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应纳税额为试点企业当月按还原的营业税应税服务收入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3.2012年11月或12月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企业,其2013年第一季度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应包含自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之日起的相关数据,并合并计算该期税负月均增加额。2013年季度内新办的试点企业,该季度税负月均增加额按实际经营的月份数计算。
三、申请时限和递交材料
(一)试点企业申请财政资金的时限为:
申请2012年11、12月和201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财政扶持资金的,应于2013年7月1日~7月31日一并办理申请。自2013年第三季度起,试点企业按季度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的,视同放弃申请当季度的财政扶持资金。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试点企业按季度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时需递交下列材料:
1.《关于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3.季度内逐月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4.季度内逐月的《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还原的进项税额等抵扣凭证)复印件;
5.季度内逐月的《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等)复印件;
6.季度内逐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7.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8.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或电子缴税回单、有关退税文书及收入退还书复印件等;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1.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2.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上述申请材料第二项填报表格一式四份,其他全部一式一份。九、十、十一项材料如无变化为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上述申请材料中前八项需要单独加盖企业公章)。
上述申请材料第二至五项填报表格的电子版(把以上电子表格设为压缩文件,并设定名称为:广州市××区××企业××年第×季度申请),试点企业在办理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的同时,暂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各区(县级市)财政局指定邮箱。
同一纳税年度内,当季度未达到申请条件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在下季度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时,应按规定一并报送未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季度的材料。
四、受理机关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委托各区(县级市)国税局受理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应在申请时限内向企业所在区(县级市)国税局提交申请,申请时,须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五、年度清算
财政扶持资金的年度清算于全年结束后的3个月内进行。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在全年结束后的3个月内,会同区(县级市)国税局和地税局,组织对预拨财政资金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逐一进行审核,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全年增值税减除按照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全年营业税,核定全年财政扶持资金,实行多退少补。试点企业获得财政扶持资金多于税负增加的部分,应退还财政部门,或在试点企业下一年度的财政扶持资金中抵扣。结算工作可与第四季度资金审核拨付工作一并进行。2012年11月、12月的扶持资金纳入2013年度一并结算。
对于试点企业按季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金额较小的(每一年度内月均税负增加1~5万元),我市财政部门将在年度清算后拨付。
六、有关责任
申请企业对所提供的材料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财政部门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财政扶持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
试点企业可在附件查阅相关政策文件和填表说明,并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对财政扶持资金申请事宜有疑问的试点企业,可致电区(县级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电话(附件1)咨询。
特此公告。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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