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15]275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国税局决定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设置2016年各月份申报征收期限,具体通知如下:
1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延长至1月20日,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1月15日。
2月申报期: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的申报期延长至2月22日,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2月17日。
4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延长至4月18日,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4月13日。
6月申报期: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的申报期延长至6月20日,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6月12日。
10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延长至10月24日,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10月17日。
年度申报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为5月31日。
对于没有调整设置的3月、5月、7月、8月、9月、11月和12月等7个月份,其申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将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作为期限的最后一日自动调整。如有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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