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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914号

——更新时间:2019-07-09 03:54:39 点击率: 1982

发改价格[2019]9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移民局、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对2019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缴时应按原标准征收。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附件: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9年5月24日


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一)223-235MHz频段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收费标准。

      降低223-235MHz频段电力等行业采用载波聚合的基站频率占用费标准,由按每频点(25kHz)每基站征收改为按每MHz每基站征收,即由现行800元/频点/基站调整为1000元/MHz/基站。

      原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每频点信道带宽25kHz)的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800元/频点/基站。

      (二)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收费标准。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范围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使用范围在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按照150万元/MHz/年收取;使用范围在10个市(地、州)及以上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

      2.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对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免收”的优惠政策,即自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频率占用费。

      (三)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1.调整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Ku频段(12.2-12.75GHz/14-14.5GHz)高通量卫星系统业务频率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根据其技术和运营特点,由原按照空间电台500元/MHz/年(发射)、地球站250元/MHz/年(发射)分别向卫星运营商和网内终端用户收取,改为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际占用带宽,只向卫星运营商按照500元/MHz/年标准收取,此频段内不再对网内终端用户收取频率占用费。

      2.免收卫星业余业务频率占用费。

      (四)其他收费项目,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

      (一)因私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160元/本降为120元/本。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80元/张降为60元/张。

      (三)其他收费项目,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知识产权部门

      (一)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由1000元降为500元。

      (二)变更费收费标准,由250元降为150元。

      (三)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据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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