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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国税局关于填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准备同期资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4-27 11:57:23 点击率: 2812

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所属期2015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填报工作现已展开,请纳税人自行登入深圳国税官方网站填报相关报表,具体要求请参照后附的填表说明。

    一、关联申报主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填报路径:

    深圳国税官方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税区”——“关联企业报告报送”。

    三、填报时间:

    (一)企业请于2016年5月31日前,登入深圳国税官方网站完成相关报表填报;

    (二)往年关联交易活动未申报的,可通过选择对应的所属年度进入界面完成补报。

    四、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的内容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二)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必须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

    请各纳税人积极配合,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其他相关资料或者未保存同期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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