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2008年以前已经纳入扩抵范围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抵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我单位是扩抵的企业,但是当时购入的固定资产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扩抵期间退税,请问,现在我单位卖这部分固定资产时,是按4%减半征收,还是按适用税率17%征收? |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2008年以前已经纳入扩抵范围的贵公司,其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适用17%的税率。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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