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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更新时间:2007-10-17 10:35:23 点击率: 3476

粤国税办转字〔2007〕178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福〔2007〕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粤民福[2007]33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为提高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效率,解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安排就业问题,促进各地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我省确定各地级陨鲜腥嗣裾裾棵盼@笠底矢袢隙ǖ墓ぷ骰兀虺啤叭隙ɑ亍保?BR>    二、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持填写好的《社会福利企业申报登记发证注册书》(见附件1)及《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认定。认定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企业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在该企业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员有关证件上加盖“已就业”戳记、标明日期,戳记式样尺寸为2.5×1.5cm长方形,内刻“已就业”字样(见附件2)。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各地认定机关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应按省厅统一制订的《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意见书》(见附件3)式样填写。
    四、各地可根据原订购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数量,持有关订购凭证向省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领取空白证书。
    各地对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和省厅要求进行审核,对已认定的福利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掌握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的情况,切实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 1、社会福利企业申报登记发证注册书
       2、“已就业”戳记式样
       3、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意见书

广东省民政厅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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