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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办理201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05-25 11:27:06 点击率: 4120

各用人单位: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社会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等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和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制度。现将2011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标准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地(外商)驻穗单位,均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相应的保障金。
在有关部门未正式公布2009、2010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之前,2011年征收2010年度的保障金,暂按2008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5365元的80%(即:36292元)计征,待新数据公布后再行调整。
    二、年审管理
   (一)在广州市工商部门等市级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广州市残联办理。
   (二)在区、县级市工商部门等区、县级市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统一由广州市残联组织实施,由广州市残联驻区、县级市年审服务点办理。
  (三)驻穗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在荔湾区西湾路85号荔新大厦2楼年审服务点办理。
    三、办理年审手续
   详见附件《2011年广州地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指南》。
    四、网上年审
  广州地区各用人单位可选择办理或开通数字证书后,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办理年审,详情请登陆以下广州市残联网站“网上年审专题”查询。
    五、保障金缴纳
  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于残联办理年审之日起的15日后、45日内,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款,或通过地税网报系统自行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
请你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到广州市残联或广州市残联驻区、县级市年审服务点办理2010年度的年审。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经管残联将依据社保、地税、统计等部门登记的在册人数,核计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并移交地税部门代征。

 

附件:2011年广州地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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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你单位于2011年  月  日前办理年审。
广州市残联年审地址:荔湾区西湾路85号荔新大厦2楼(地铁5号线西村站D出入口旁,内设停车场) 
 
广州市残联驻区、县级市年审点地址、电话请登陆广州市残联网址查询。
咨询电话:86505184(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12366-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网址:
www.jyzx.gz.cn(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www.gzds.gov.cn(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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