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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总发〔2016〕47号

——更新时间:2016-04-26 11:36:06 点击率: 5496

税总发〔201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系统督查工作,更好地推动重点工作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2015年2月制定的《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系统督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内容附件:

    1.关于XXX的督查(整改)通知(模板) 

    2.国家税务总局督查组公告(模板)

    3.督查工作底稿(模板)

    4.督查报告(模板) 

    5.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台账(模板)

    6.系统督查专报(模板)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5日

系统督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系统督查工作,科学推进工作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督查工作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系统督查。

    第三条 系统督查是指为保证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税务总局重要工作安排的落实及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采取适当方式,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 系统督查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组织安排、领导授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系统督查由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办公厅应当在税务总局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下,加强与督察内审、巡视、干部监督部门以及相关司局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避免重复交叉,减轻基层负担。

第二章 方式和流程

    第六条 系统督查流程一般包括:督查立项、实施准备、实地督查、反馈意见、总结汇报、督促整改等环节。

    第七条 督查立项。每年年初,各司局根据年度税收工作重点任务,向办公厅报送督查工作建议,说明需要督查的事项、对象、时间等。办公厅进行汇总,经税务总局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报局领导审定后形成年度督查计划。

    开展督查前,根据年度督查计划和工作推进情况,办公厅拟定督查事项、对象、时间等,报局领导批准立项。

    第八条 实施准备。办公厅应当组织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拟定方案。会同相关司局制定督查方案,一般包括督查事项、依据、标准、方式、对象和时间安排等。

    (二)组建督查组。会商相关司局和省税务机关,抽调人员组成若干督查组,并确定督查组组长、联络员。要充分发挥督查专员库、税务领军人才、专业人才库人员作用。

    (三)开展培训。编印督查工作手册,分发全体督查人员;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讲解业务政策、督查重点、方式方法、注意事项等。

    (四)下发督查通知。一般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督查单位下发督查通知(模板见附件1),告知督查事项、工作安排、督查组成员及有关要求。

    (五)发布督查公告。按照督查工作要求,被督查单位应在办公楼、内外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显著位置发布税务总局督查组公告(模板见附件2),一般包括:督查事项、对象、时间和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 实地督查。督查中一般由2位以上督查组成员参加。督查人员要认真做好记录,填写督查工作底稿(模板见附件3),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督查单位关于督查事项的工作汇报。

    (二)召开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座谈会,围绕督查事项听取意见建议。

    (三)查阅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税收执法卷宗和文书等资料。

    (四)查询税收信息系统有关数据、文档。

    (五)选择部分市、县税务机关,深入了解基层工作落实情况。

    (六)走访纳税人,征求意见建议。

    (七)对纳税人通过电话、邮件等途径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八)督查工作中发现被督查单位存在问题的,必要时可以约谈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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