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收征管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74号

——更新时间:2017-10-13 05:34:48 点击率: 2876

财税〔2017〕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超过18万元人民币。 
  二、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税额。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增值税退税额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相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 
  三、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退税申报受理的时间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第三条第2点和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9月29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