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8)8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加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应提供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未取得海关企业代码的,在备案时无须填录海关企业代码。
二、综服企业可参照《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发布)相关要求,制定出口企业内部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制定风险自评标准及方法,配备专职机构与专职风险管理人员等。
三、综服企业应对履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5号公告第
九条职责的详细记录等信息和每笔代办退税出口业务涉及的合同(协议)、凭证等资料,规范装订、存放、保管并留存备查,按现行涉税资料保存期限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综服企业取得生产企业开具的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后,应按规定进行认证或勾选用于代办退税。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能用于自营出口申报出口退税,只能用于代办退税业务。如已抵扣的,应当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五、综服企业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应参照外贸企业自营
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进行收集并备案,保存年限为5年。
六、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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