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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系统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更新时间:2018-06-19 04:54:09 点击率: 2815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根据70号文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7号)进行修订。

二、文件出台的意义

税务总局2014年3月25日发布并于同年9月1起施行的《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1号,以下简称《规程》),以税款缴库退库业务环节为主线,涵盖国库对账、监督管理等业务,明确了办理程序,细分了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各方职责。

《规程》的显著特点是强化了对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库退库的约束,不仅规定了税款缴退库凭证、种类、方式、期限、复核职责和内容、资料报送,以及税款调库、国库对账等工作,更要求税务机关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缴库退库、调库及销号对账等手续,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不得占压、挪用和截留税款,加强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建立部门、岗位配合与制约机制,确保税款安全、完整、准确。同时规定了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不同主体的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规程》的另一亮点是契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要求,加强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规程》要求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应当直接退到纳税人原缴款账户,通过扣缴义务人退还税款的,应当将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对未开设银行账户确需以现金方式退税的纳税人可以以现金方式办理退付;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立即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情况,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手续。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加征滞纳金。

为了方便车船税、个人所得税等普遍通过代扣代缴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退税,《规程》同时规定,纳税人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发生多缴的,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

另外,《规程》首次明确了电子缴库退库方式的法律地位,规定《税收电子缴款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与《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均为税款缴库退库法定凭证,并指出国家将积极推广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指明了税款缴退库信息化发展方向。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规程》,广东省国税局在《规程》的基础上,细化广东省国税系统的具体要求,2014年10月20日发布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实施对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起到了应有作用。

为了使《办法》在国税地税征管体质改革之后继续发挥作用,从机构改革后新机构的站位,同时结合2014年以来我省实际工作情况,对《办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改。

三、文件的重点内容

(1)对《规程》中未明确事项予以明确,如省、市、县税务机关对账时间、退税报告制度等;

(2)对操作流程予以细化,如退税审批复核工作、退付现金流程、退付利息流程及征管系统利率息参数的维护、办理电子免抵调业务流程、办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电子调库业务流程、办理电子更正调库业务流程等。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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