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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更新时间:2014-11-03 02:58:07 点击率: 8430

一、标题: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2份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复印件
九、办事程序:
暂时没有内容!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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