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务登记

重新税务登记办理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0:53:29 点击率: 3583

一、标题:
重新税务登记办理流程
二、业务概述:
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纳入管理,或跨区迁移纳税人迁入时需对其进行重新税务登记。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四、办理部门: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一、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于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三、对于已注销的迁移纳税人,应当在原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核准。对经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
九、办事程序: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对经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在其报送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上签署意见并签章,在系统中录入《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