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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项目注销管理

——更新时间:2014-10-27 09:16:10 点击率: 7892

一、标题:

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项目注销管理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持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办理部门:

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七、办理地点:

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项目登记。

八、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持下列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税收缴款书;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九、办事程序:

暂时没有内容!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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