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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纳税人经营地申报查验货物

——更新时间:2014-09-11 11:02:07 点击率: 3972

一、标题:
外埠纳税人经营地申报查验货物
二、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外管证》注明销售货物的,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三、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四、办理部门:
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当经营地报验登记时,需销售货物的,同时提出货物报验。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七、办理地点:
经营地税务机关
八、应提供资料:
《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九、办事程序:
暂时没有内容!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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