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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办理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0:53:17 点击率: 4446

一、标题:
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办理流程
二、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正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九、办事程序:
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十、告知文书:
《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V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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