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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可否税前扣除?

——更新时间:2014-12-15 11:10:58 点击率: 2944

       咨询问题:

      某公司作为供应商收到采购方的货款,按合同约定给予1%的现金折扣,没有票据,只在合同中的条款约定。1%的现金折扣入账时,会计科目是“财务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解答: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符合规定的现金折扣,会计上作为财务费用列支,企业所得税前凭合同等相关书证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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