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务问答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更新时间:2014-12-16 10:34:17 点击率: 3561

     咨询问题: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个月,由于财务人员一时疏忽,错开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后,尚未收回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是否可以作废?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条件?

      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该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后,尚未收回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可以作废。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