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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税收热点问题解答

——更新时间:2015-06-23 10:35:07 点击率: 3072

1.学校收取的“择校费”需要交营业税吗?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2.高校承办各项比赛,向参赛方收取的报名费是否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但高校承办比赛收取的报名费属于非教育劳务,不适用于本条规定,不能减免营业税。

3.函授学校占用耕地建设教育用房,可否免缴耕地占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又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因函授学校不具备学历性,所以不予免征耕地占用税。

4.企业无偿使用学校的房产进行办公,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1989]140号)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应由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5.学校食堂将一部分餐饮业务承包出去,承包方以食堂的名义对外经营,并且食堂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高校食堂对于承包方取得的餐饮服务收入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的规定,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无论是否采用承包方式,均可免征营业税。高校食堂为非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则应缴纳营业税。

6.企业将一些设备捐赠给高校,该捐赠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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