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务问答

建筑企业的劳务捐赠,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更新时间:2016-06-14 11:46:14 点击率: 2741

咨询问题:

我公司为建筑公司,去年无偿修建一条村级道路,实际发生支出100万元,按照市场应结算价款为120万元。请问,无偿修建村级道路会计应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是否应当视同销售,无偿修建道路是否缴纳营业税?

回复意见:

你公司无偿修建道路,属于无偿捐赠范畴。企业对外捐赠,按捐赠对象,分为以下几种:1.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医疗卫生、体育事业和环保、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2.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作为其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3.其他捐赠,是指企业为了弘扬人道主义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等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向除了上述对象之外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会计处理方面。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的规定,企业对外捐赠发生的支出,除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将修建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社会公共设施无偿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履行一定的内部和外部审批程序后,可以核减资本公积外,一律记入“营业外支出”账户。企业对外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时,应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记入“营业外支出”账户,并对捐赠资产作视同销售处理。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确认营业外支出为120万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视同销售一般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因此企业将货物(包括自产产品)、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一般情况下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公允价值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二是相应支出按公允价值计量。因为,应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为120万元,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一致,但对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上,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应是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扣除全部公益性捐赠支出后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营业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上述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你公司既不存在有偿提供劳务,又不属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需要补充的是,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正常发生业务不再缴纳营业税,全部属于增值税业务范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公司作为建筑公司,假如无偿修建村级道路发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对于该项服务,仍然既不存在有偿提供,又不属于视同销售,因此,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