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分支机构移送到公司总管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在核算上视同销售,但我所生产的产品为应税消费税产品,请问在移送过税中是否缴纳消费税?
回复意见:
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4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消费税。例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如果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但如果将烟丝继续用于本厂的卷烟生产,则这些烟丝就不必缴纳消费税,而只对生产的卷烟在销售时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还规定,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晶不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限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