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明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因此,该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可选择上述其中操作进行税务处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国税函[2009]98号文的规定执行。
因此,该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可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的2017年度中作为开办费扣除,也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进行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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