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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收费免税须具备两个条件

——更新时间:2007-05-28 12:11:24 点击率: 2846
行政性收费免税须具备两个条件
  根据举报,某县地税局稽查局对有关收费情况开展稽查,发现2002年~2004年,该公证处收取的合计51.39万元的公证费,没有依法申报缴纳税费,共少缴营业税2.57万元、各种附加税费0.23万元。对公证处这种行为,税务机关除依法追缴税款和计征滞纳金外,还对其处予1.71万元的罚款。
  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纳税人提出,他们所收取的公证费,已经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是否可以不予征收营业税? 
  显然,他们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营业税应该具备的条件不是很清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005号)规定: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营业税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列入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分中央和省级名单);二是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两个必须同时具备,才不征收营业税,否则就应依法申报纳税。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后来下发的文件中,就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营业税两个条件如何适用,有专门的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规定:对于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收费、基金,在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之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具体征收办法由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制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规定: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或虽已财政预算管理、财政专户管理,但未列入名单(指不征营业税名单???作者注)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该县公证处收取的公证费因为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所以必须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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