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借给朋友自己被罚 |
在深圳市国税局稽查局,深圳景×公司经理龚某拿着一份《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深圳市景×公司违法事实:为深圳市×隆公司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导致其少缴税款266719.97元。”龚经理没想到,自己出于哥们义气借账号给朋友用不仅违反了税法,而且要因此被罚款8万元。 日前,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深圳×隆公司有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的嫌疑。检查发现,×隆公司从重庆、上海等地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156万元。有关法规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票款一致才能抵扣税款。×隆公司为制造票、款一致的假象,在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先将货款以汇票形式支付给开票公司,同时向朋友龚经理借用银行账号,开票公司再将货款背书转让到借用的账号上。 借出账号时,龚经理想,自己只是把公司的银行账号借给朋友用来收款,两家公司之间并没有非法交易,问题应该不大。 市国税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罚款。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隆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同时,对龚经理所在的公司也做出“处以×隆公司少缴税款0.3倍罚款”的处罚决定。由于对税法的不了解和所谓的哥们义气,龚经理所在公司付出了8万元的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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