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务政策交流

他们为什么不能离境 ?

——更新时间:2007-05-28 12:43:44 点击率: 2723
他们为什么不能离境 ?
          {案例一}某天下午,罗湖海关人头涌涌,香港商人张某正等候出关。好不容易排到自己,递上回乡证后,却被大陆边检人员请到一边。张某不知为何通不过安检,当被告知因欠税问题不能出境时。一时傻了眼。原来张某是广东某市一家独资企业的法人代表,该公司因在未清缴税款的情况下,突然停止生产,搬走设备,法人代表张某失踪。税务机关为避免国家税款流失,税务机关特提请公安边防部门对张某采取阻止出境措施。
           {案例二}在广州白云机场国际候机厅,某市某大公司老总谢某及公司一行人正准备前往德国商洽进口一批生产设备事宜。但在办理出境手续时,谢某的护照被卡了下来。边检人员告诉谢某,因公司的欠税问题不能离境,谢某只好狼狈而回。原来,该公司欠缴以前年度税款,税务机关已对该企业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期间老总谢某要去德国,税务机关得知消息后,要求企业赶紧缴清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但企业均不予理睬。税务机关于是依法提请公安边防部门对企业法人代表采取阻止出境措施。
           上述两宗案件均因企业欠缴税款,而被阻止离境,对于发生此类案件触犯了什么法律?
           因欠缴税款问题不能离境,这是税务上所称的离境清税制度。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因此,所谓的离境清税制度,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离开国境前,必须向税务机关缴清所欠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边防或海关阻止其出境。所谓阻止出境,是指出入境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我国法律或者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不能离境的外国人、中国公民、无国籍人依法告知不准离境、听候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实施离境清税制度,充分体现了税法的庄严,体现了税收作为国家主权的神圣,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重要措施。
           在实际中执行离境清税制度的适用条件和执行范围:
           1.两个法定条件:一是需要出境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有欠税;二是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欠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既不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一个条件是前提,第二个条件是必要条件,缺一不可。{案例一}、{案例二}都具备了这两个条件。{案例一}张某在未缴清应纳税款的情况下,突然停止生产,搬走设备,并失踪,税务机关已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护国家税款,因而税务机关只能采用离境清税制度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张某出境,逼使他向税务机关缴清税款,否则他就不能回香港。{案例二}中,税务机关得知企业法人代表谢某在限期缴纳期间要去德国后,已通知企业赶紧缴清所欠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但企业均不予理睬,已符合实施离境清税的条件。而且在该公司仍在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税务机关还不能对该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实施离境清税制度,依法提请公安边防部门对企业法人代表采取措施阻止出境,是保护国家税款不受损失的有效方式。
           2.离境清税的执行对象包括:欠缴税款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阻止出境只能对自然人实施,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人士、外国人及无国籍人。因此,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是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直接对纳税人实施;如是单位纳税人,则通过对其法定代表人阻止出境, {案例一}属于前一种情况、{案例二}属于后一种情况。
           另外采取阻止出境的措施需要必要的环节和程序,以保证离境清税制度的实施。税务机关提请办理阻止出境,需向公安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阻止欠税人出境申请表;
           2.阻止出境布控通知书;
           3.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企业欠税有关资料;
           6.欠税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及护照、回乡证等有效证件。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