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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新征管法行使代位权追缴税款

——更新时间:2007-05-28 12:44:34 点击率: 3119
引用新征管法行使代位权追缴税款
         案情简介
          2001年5月广州市国税部门接到海珠区公安局经侦科转来的群众来函举报,反映某有限责任公司在1999年至2001年期间取得1000多万元的销售收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当即根据来函资料与日常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初步证实该公司有重大偷税嫌疑,于是立即进行立案调查,最后查实该公司采取设置两套账的帐外经营手法隐瞒收入进行偷税的事实。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规定,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作出追缴增值税88万元的处理,同时将该案及偷税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情况
          为了防止资金被转移,在检查过程中,税务稽查人员对该企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冻结该企业银行帐户的存款,但经查询银行帐户的存款余额及对所有的设备厂房进行估价,发现所有款项总额不能抵缴应补的税款,税务人员通过对公司的会计资料进行研究,发现其应收款项挂帐数额较大,立即决定对企业的全部债权资产进行清查,发现购货单位拖欠该企业的货款高达200多万元,且客户遍布全国各地,只要这部分拖欠的货款能追回就能全部抵缴应补的税款。但由于此时该案的主要责任人(法人夫妇)已被公安机关实施拘留,该公司的运作完全瘫痪,全体员工也已经遣散,该公司拖欠在外的200多万元货款无人进行追讨,针对这种情况,为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最大限度减低税款的流失,税务机关决定根据新征管法第五十条有关行使代位权追缴欠税的规定向海珠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行使代位权对拖欠该公司货款的企业进行追讨,并按法定的程序将追回的货款进行抵缴税款。现相关的民事诉讼程序正在进行中。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消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消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首次确立了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消权的权利,即对纳税人的到期债权等财产权利,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依法向第三者追索以抵缴税款,税务机关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是以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为限,这一点在执行中要加以注意。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消权的权利对于加大清理欠税的力度,切实防止税款流失有着重要的意义,具有一定的可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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