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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是个方向

——更新时间:2007-08-20 04:57:06 点击率: 3125

社保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是个方向

2007年08月09日

 

       广东社保费征收改革成效显著,保费收入连续七年位居全国第一
 
    日前,从省地税局获悉:今年1至6月,全省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348.75亿元,增长27.11%,征缴率为98%。其中,养老保险费收入237.88亿元,比上年增长28.85%,征缴率98%;医疗保险费收入81.10亿元,增长25.46%,征缴率99%;失业保险费收入18.9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49%,征缴率99%;工伤保险费收入8.51亿元;生育保险费收入2.33亿元。预计2007年全省地税机关征收的社保费将超过720亿元,全省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人数分别达1849万人、1886万人、1972万人。
七年征收社保费2449.23亿元
    社会保险费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五个险种。1999年11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做出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即实行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待遇的社保费征收管理新体制。
    近年来,广东社保费收入为何保持连年高速增长?省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欧斌谈到,社保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安定。要实现省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实现全省人民的富裕安康的目标,做好社保费征收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全省地税始终把征收社保费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以排头兵精神做好社保费组织收入工作。七年来,全省地税以广东地税信息“大集中”信息化系统为依托,强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实行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开发推广全省统一的社保费征管系统,努力构建“大社保”协费护费新机制,实现了我省社保费收入规模和质量的同步快速提升,为促进和谐广东建设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特别是,2003年提出和实施地税全责征收模式以来,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促进了社保扩面加大和社保费收入的大幅增加。
    据统计,我省社保费收入由1999年的110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605亿元,2006年是1999年收入的5.5倍。七年来,全省地税机关累计征收社保费2449.23亿元,年均增长率达28% ,征缴率均在97%以上,占全国社保收入比重的1/10强,广东社保费收入规模和比重连续七年位居全国第一。
目前,广东大部分地区的社保基金从收不抵支向收支平衡且略有节余转变。截至2006年止,广东社保基金滚存结余已达到1506亿元,比2005年增加489亿元(含深圳),增长48.08%。我省社保基金收入及基金结余总量继续位居全国首位,确保了我省各项社保待遇的支付,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003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在广东社保费征收工作汇报上批示指出,“社保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节约成本,效率高,是个方向。”德江书记的重要批示既是对全省地税征收社保费工作的高度评价,也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社保费征收工作指明了方向。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税费征管工作。图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张德江在省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吴昇文等陪同下视察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资料图片
 
率先推出“地税全责征收模式”
    2000年征收社保费之初,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地税机关征收社保费实行的是权责不一致的代征模式,即各级地税部门按照各级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的应征户数和应征的社保费总额征收社保费。虽然是权责不一致的征收模式,但充分利用了地税系统经验丰富的征收人才、健全完善的征收网络和现代化征管手段,取得了较好的征收效果。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这种模式暴露出了自身难以克服的体制性问题。
为突破社保费征收模式的体制性瓶颈,进一步提升社保费征收效能,2003年按照谢强华副省长在全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关于“积极推进地税全责征收,明确责任,减少环节,增强税务机关征收的刚性,进一步提高征收率”的指示精神,我省地税部门与劳动保障、财政等兄弟部门一道,积极推动社保费征收工作改革,大力推进旧的征收模式向全责征收模式转型。即统一规范全省社保费全责征收业务流程,对税收征管流程与社保费征管流程实行一体化设计,把社保费征管流程统一规范为“登记—核定—申报—征收—清算—会统”六个环节,实施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实现税费同属一个税务管理机关、一个税务核算单位、一个税务管理员管理,并建立中间数据库,地税部门与社保部门可共享中间数据库,提高征收效率,从而从体制上突破了旧的征收模式的瓶颈制约。
    全责征收模式是在实际工作中率先摸索出来的一条经验。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保证了我省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到位,确保了保险资金收入的安全性,避免了收支一条线带来的潜在风险,发挥了体制优势,使我省和谐社会安全网的构筑越来越结实稳健可靠。
地税统一征收优势何在?
    七载历程,春华秋实。实践证明,省委省政府作出社保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实行地税全责征收模式是卓有成效的。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凸显了自身的优势和作用。
符合收支两条线原则,有利于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地税机关是专职组织收入的政府执法机构,有独立的征收体系,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可从体制上实现社保资金收、管、支的严格分离,符合“收支两条线”原则,有利于促进形成“税务机关征收、社保机构发放、财政部门管理、审计部门监督”的社保费征收、管理、发放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科学管理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符合效率原则,有利于优化政府职能。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企业或个人可以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办理社保费缴纳事宜,而企业或个人缴纳税款和社保费由面向多个部门改为一个部门,更减少了纳税人(缴费人)的往返奔波(尤其是在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情况下,表现得特别突出),大大方便了缴费人,提高了效率。同时,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保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可以从繁杂的征收工作中解脱出来,有利于其集中精力做好个人账户的管理、享受待遇资格的认定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提高社会保障服务水平。另外,地方税务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征管业务工作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指导。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和规范各项征收制度、办法和程序,有利于提高征缴质量和效率,优化对缴费人的服务。
    符合资源节约原则,有利于降低政府管理成本。组织收入是税务机关的本职工作,利用税务机关现有人力、物力征收社保费,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是驾轻就熟,完全可以胜任。从人力资源上看,地税机关有一支执法观念强、责任意识好、具有丰富征收经验、较高素质的队伍。同时,我省税务机关具有征管基础设施较好、管理规范、征收经验丰富等优势,加之先进的信息化手段,为缴费人提供了方便,优化了服务,降低了征缴成本。
    符合发挥专业优势原则,有利于扩大社保征缴面。税务机关具有充分掌握企业信息资源的专业优势,有利于不断扩大社保费征缴面。一是税务机关掌握着企业纳税登记和纳税年检信息,可随时了解缴费户的增减变化情况,掌握社会保险费的潜在费源。二是税务机关可利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的企业税前计税工资扣除等信息,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三是税务机关可利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信息,通过个人所得税申报人数、计税基数与社保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比对,全面掌握企业职工的参保情况,便于准确核定缴费基数和有针对性地开展扩面。四是税务机关还可利用税务稽查的执法优势,在对企业税务稽查时开展社保费缴纳情况的检查,做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可以说,税务机关在稽核力量、手段和信息渠道等方面所具有的特有优势,是其他部门远远不能相比的。
 深化改革  充满期待
    近年来,我省社保费征收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得到各级领导、社会各界的肯定和好评。2002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原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同志批示:“我省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效显著,为全省的稳定和深化改革提供了保证,做出了贡献。在此工作中,地税局的工作功不可没。”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和多位省领导也对我局税收和社保费征收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在2006年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上,省政府在社保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指出,“各级地税部门继续实施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实现税费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加强社保费征管工作,严格按照地方党政更加满意、社会各界更加满意、缴费人更加满意的工作目标,确保了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我省社保费征缴方面的改革也得到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充分肯定。2004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王力总经济师评价:“广东省通过推行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工作,确立了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管工作中的完全征收主体地位,成效显著,值得学习、借鉴和推广。”
    此外,广州、中山等各市党政主要领导认为,“我省社保费实行的地税征管、财政监管、社保使用的体制,是最好的体制。省委、省政府当时作出的决定是正确的”,并都对地税机关征收社保费的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充分肯定和不同形式的表扬。
    各级领导对社保工作的批示不仅是对现有工作的肯定,而且是对地税全责征收模式的认可和期待。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到来,改革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制机制,实行“费改税”,是大势所趋,既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据统计,在全世界170多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有132个国家实行了社会保障税制度。1996年,我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逐步开征遗产和赠与税、利息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2001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在第十六章第六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中再次明确提出:“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和遗产税”。
    可见,实行社会保险“费改税”是深化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使人民群众进一步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同时考虑到提高效率和征收管理分离的需要,由税务机关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符合社会保障税的发展方向,也是为日后税务机关征管社会保障税未雨绸缪,打基础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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