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务政策交流

一个心疼的案例:“债”转股补缴税

——更新时间:2015-05-22 11:19:36 点击率: 2939

某有限责任公司,一个人持股,公司账上欠老板娘7000多万,后因资质问题,需要增资7000万,而后听了一些人建议,出了一个好主意:

第一步:老板娘放弃7000万的债权,为了不在利润表体现,就入了资本公积金;

第二步:将资本公积金转为实收资本

——中介收入费用

主管地税机关稽查时,让企业和个人补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补缴企业所得税:7000*25%=1750万元

2.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0]54号):二、(二)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补缴个税:上述资本公积金(非股票溢价产生的)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计征个人所得税,即:7000*20%=1400万元

光税金就是:1750+1400=3150万元,还不带罚款和滞纳金,您想说什么!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