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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案例三:企业清算时的筹划

——更新时间:2006-09-24 01:44:36 点击率: 2723
  市场竞争是残酷无情的,在竞争中,有的企业能盈利并得以发展壮大;有的企业可以维持自身的生存;而有的企业则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失败,不得不进行破产清算。
  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是连续的过程,纳税往往滞后于生产经营环节.故而在企业清算的时候,税收工作还得进行,原因就在于企业清算时还未履行完其纳税义务。
  税收是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并不会因为企业处于清算的悲惨境地而免予征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尽量减少支出的话,方法只有一个,即在企业清算方面下功夫筹划。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宣告终止经营以后,除因合并与分立原因外,了结终止后的企业法律关系,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所以说,企业法人资格在企业清算后消失,但少纳税款却是符合自利动机的。
  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在依法进行企业清算以后,其清算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无独有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依缴纳所得税。
  税法己经对企业清算所得征税有明文规定,那么究竟如何在企业清算中进行纳税筹划呢?
  一是改变解散企业的日期,这个方式主要是为了减少清算期间的应税所得额。其具体途径是尽量造成亏损,冲减利润。例如,丰泰公司于 5 月下旬讨论准备于 6 月 1 日解散企业,但发现公司 1~5 月的盈利预计有 10 万元,若清算开始日定于6月 1 日,则 1~5 月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100 000 ×33 % 。于是,丰泰公司决定推迟解散日期,于6月 20 日宣告解散,随后进行企业清算。在 6 月份,公司发生费用18 万元,盈利 8 万元。因此,清算日改为6 月 20 日后, 1~5 月亏损8 万元,6 月份清算所得为8万元,抵减上期亏损后,则无需交纳所得税。两种清算方案的税负差别达到3.3万元。
  二是增大所得税的抵减额。这个方式主要集中在资本公积项目。由于财产评估增值及接受捐赠财产价值在清算时要并入所得课税,所以基本思路是使增值额、评估值通过筹划变小。另外,还可以创造一定条件进行评估,以评估增值后的财产价值作为折旧计提基础而尽量多计折旧,从而减轻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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